20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義務者,得否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A)得請求返還
(B)不得請求返還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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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3056), C(74), D(67), E(0) #143674
統計: A(423), B(3056), C(74), D(67), E(0) #143674
詳解 (共 6 筆)
#113085
民法1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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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913
節錄:植根雜誌第二十七卷第九期
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給付,比較多的發生在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為扶養給付,同居男女、同性戀者、離婚夫妻之無法律上義務的贍養費給付,或疑似之侵權行為人對於受害人之和解給付 。
例如在發生車禍時,車主為息事寧人,常在現場即同意對於受傷行人為一定金額賠償。為對於該給付之性質,就為損害賠償,和解或道德上贈與並未加以定性。以致後來如果發現車主其實自己並無過失時,常生反悔,引起是否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該給付的問題。如果該給付是現金贈與或和解之給付,則其給付不是非債清償,不得請求返還。車主原則上也不得以締約基礎有錯誤為理由,先撤銷該贈與或和解契約,而後請求返還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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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081
民法
第180條(特殊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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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871
可以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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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659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規定,給付屬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條文主旨:《民法》第 180 條規定了幾種「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消極要件(即例外不允許請求返還的狀況)。
- 立法目的:立法理由指出,雖然履行道德上義務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的給付義務,但債務人既然已經出於自由意志、任意履行了這項善行,法律上就不應再當作不當得利允許其反悔要回,以免以法律阻礙道德善行。
- 常見實例:
- 後順位扶養義務人所為之扶養給付。
- 同居男女或離婚夫妻在無法律義務下所給付的贍養費。
- 車禍時車主雖然無過失,但出於慰問或息事寧人而當場給予受害人的奠儀或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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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得請求返還:違反《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的明文限制,此類給付一經免為交付即不得再行主張返還。
- ❌ (c) 得撤銷:此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消極障礙事由,與法律行為是否能「撤銷」(如因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無關。
- ❌ (d) 效力未定:效力未定通常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契約、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等情形,本題給付行為已確定完成,並非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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