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對於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相關作為,下列敘述,何項最不適當?
(A)受理發生非屬於本轄之通常保護令聲請案件,仍應協助被害人撰寫請書狀
(B)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必要時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C)到場處理員警發現父親於觀光夜市路口刻正當眾要求國中學齡兒子下跪,並掌摑其臉頰。警察 應勸阻暴力,安撫父親衝動情緒,以免影響兒少身心發展
(D)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至 115 年 5 月 31 日止,當事人或被害人於同年 5 月 29 日向法院聲請延長 或變更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通常保護令仍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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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 C(26), D(16), E(0) #3927954

詳解 (共 1 筆)

#7469074

❌️​(C) :
父對子當眾掌摑、勒令下跪,已屬於實施家庭暴力,且對兒少造成極大的身心危害與不當對待。處理員警不能僅僅做口頭「勸阻與安撫」,而應當立即採取保護作為,包含對加害人實施告誡、查證身心狀況、扣押凶器(如有),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辦理通報(24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家防中心),必要時亦須實施緊急保護或送醫評估。僅做情緒安撫實屬處置不足與消極。
​⭕️(A) :
依據《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作業要點》及相關跨轄區協助機制,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時,實務上遵循「單一窗口、全程服務/協助」原則。即便非屬本轄區之通常保護令聲請案件,仍應主動提供服務並協助被害人撰寫聲請書狀,再移送管轄機關或法院。
⭕️​(B) :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並於必要時護送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D) :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核發後,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者,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因此於 5 月 29 日提出聲請後,於裁定前原保護令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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