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我國公司治理的體制規範,下列何者功能為負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
(A)股東會
(B)董事長
(C)監察人
(D)薪酬委員會
統計: A(711), B(994), C(5654), D(66), E(0) #1890835
詳解 (共 10 筆)
公司組成:
股東--->股東會--->1.董事---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
2.監察人(最高監督機關)
負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
現行的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僅賦予獨立董事、監察人、具有法律利害關係之股東或債權人具有查閱權,原因在於其具有獨立性、專業及相當之利害關係,但若修法賦予不具獨立性之普通董事,得為內部監督之角色並具有查閱權,將引發下述爭議:
nn nn一、不符公司分權模式:董事會具有一定的監察權,進而具有資訊請求權,將有違現行公司法的分權模式。監察人本須基於其專業、獨立性,而負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會計之審計。但如董事也有全面的查閱權,將喪失監察人設置之美意,與監察人之職權形成混淆、交錯,且讓董事得以掌控公司之內部資訊,將有動搖本法對公司內部監督、制衡機制之設計之嫌。nnnn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exam-107+%E5%B9%B4%E7%B6%93%E6%BF%9F%E9%83%A8%E5%9C%8B%E7%87%9F%E4%BC%81%E6%A5%AD%E6%96%B0%E9%80%B2%E8%81%B7%E5%93%A11.%E4%BC%81%E6%A5%AD%E6%A6%82%E8%AB%962.%E6%B3%95%E5%AD%B8%E7%B7%92%E8%AB%9672595-72595.htm#ixzz5dKCP7ljF
正確答案是 (C) 監察人。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公司治理體制規範,各組織機構的主要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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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依《公司法》第 218 條及第 218-1 條規範,監察人主要負責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對董事會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督與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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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為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主要對公司重大事項(如選任董事監察人、修改章程、盈餘分派等)進行決議,不直接參與或監督日常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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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為董事會主席並對外代表公司,屬於業務執行決策與領導階層,是被監督的對象之一,而非獨立的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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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 為董事會下設之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訂定及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資薪報酬之政策、制度與額度,職務不涵蓋整體業務執行與內控制度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