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動產物權拋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單獨行為
(B)屬於事實行為
(C)應拋棄該動產之占有
(D)動產物權因拋棄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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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90), C(25), D(61), E(0) #3079398

詳解 (共 3 筆)

#5858483
第 764 條 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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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114
I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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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308

拋棄動產物權不是事實行為。在法律上,拋棄動產物權屬於「法律行為」,更精準的分類是「單獨行為(物權行為)」。

民法當中最常考的「事實行為」主要有以下四類:


1. 埋藏物發掘、遺失物拾得(民法第 803 條、第 808 條)
例子:你在路上散步,看到地上一張千元大鈔,走過去把它撿起來。
? 解析:不管你撿起來時心裡想的是「我要送去警察局」還是「我想據為己有」,當你「撿起來(占有)」的這個動作完成時,拾得遺失物的事實行為就已經成立,法律自動賦予你通知、保管與請求報酬的權利義務。

2. 無主物先占(民法第 802 條)
例子:你去河邊釣魚,釣到了一條野生吳郭魚;或者一個 5 歲小男孩在沙灘上撿到一個漂亮的貝殼。
? 解析:只要客觀上「以所有之意思占有這隻無主的動魚或貝殼」,就會直接合法取得它的所有權。即使 5 歲小孩根本不知道什麼叫「民法物權法」,也不影響所有權的取得。

3. 添附(民法第 811 條至第 814 條)
例子:工人不小心把你的水泥拿去蓋了別人的動產、或者你在自己的土地上動工「建蓋一棟房屋」。
? 解析:蓋房子(建築)是一個純粹的客觀物理行為。當房子蓋好的那一刻,法律直接規定由建造人原始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不需要去地政事務所登記,也不管建造人有沒有成年。

4. 住所之設定(民法第 29 條)
例子:你搬家到某個新城市,並在該地「久居(實際居住)」。
? 解析:民法第 29 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居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住所。」只要你事實上住在那裡,法律就認定那是你的住所,與你有沒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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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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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64條 1.物權除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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