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行政實務見解,人民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於聲明異議被駁回後,應如何 為後續之行政爭訟?
(A)向為執行命令之機關提起訴願
(B)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提起訴願
(C)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D)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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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 C(2), D(102), E(0) #3944784

詳解 (共 2 筆)

#7444654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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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977
  • 聲明異議已相當於訴願程序: 過去實務對於「執行命令(具行政處分性質)」不服時,程序爭議很大。但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後來的見解,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程序,解釋為相當於「訴願」程序

  • 避免程序冗長: 若人民在經過「聲明異議」被駁回後,還必須再走一次「訴願」,這會導致救濟程序過於繁複,且有違行政救濟「迅速」與「實效」的精神。

  • 結論: 因此,當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經「聲明異議」程序駁回後,該異議決定已經相當於訴願決定,人民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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