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 甲之交往多年女友遭乙追走,甲極為憤怒,但又沒膽去教訓乙出氣,於是甲決
定藉酒壯膽。某日,甲把自己灌醉之後,前往乙之住處,適逢乙正要回家,甲在意
識不清的狀態下,將情敵乙毆傷出氣。依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的修正刑法,
對甲該如何處斷?
(A)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故不罰
(B)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
(C)甲仍
舊構成傷害罪
(D)甲是基於義憤而傷人,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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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36), C(1986), D(17), E(0) #145025
統計: A(15), B(236), C(1986), D(17), E(0) #145025
詳解 (共 3 筆)
#5401912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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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7416
原因自由行為 VS 自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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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284
本題考查的是刑法第 19 條關於刑事責任能力以及「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
甲在清醒時具有教訓乙的故意(原因階段),雖然他在毆打乙時處於酒精中毒、意識不清的狀態(結果階段),但這一精神障礙狀態是甲為了藉酒壯膽、故意自行招致的。
依據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現行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此種「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前兩項免除或減輕其刑的規定。因此,甲仍須負完整的刑事責任,不適用精神障礙的減刑或免刑規定,仍舊構成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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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 (a) 錯誤:甲的辨識能力減輕或喪失是自行故意造成(原因自由行為),依法不得免罰。
- ❌ (b) 錯誤:同上理,甲屬於原因自由行為,依法不得減輕其刑。
- ? (c) 正確:甲雖然在行為時意識不清,但因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故不適用第 1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仍必須為其傷害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構成傷害罪。
- ❌ (d) 錯誤:刑法上的「義憤」是指基於道義上的憤慨,且依客觀社會通念任何人在該情況下都會產生無可容忍的憤怒(例如目睹親人遭虐待)。甲因為感情糾紛、情敵橫刀奪愛而憤怒,屬於「私憤」,不符合義憤傷害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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