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之交往多年女友遭乙追走,甲極為憤怒,但又沒膽去教訓乙出氣,於是甲決定藉酒壯膽。某日,甲把自己灌醉之後,前往乙之住處,適逢乙正要回家,甲在意識不清的狀態下,將情敵乙毆傷出氣。依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的修正刑法,對甲該如何處斷?
(A) 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故不罰
(B) 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
(C)甲仍舊構成傷害罪
(D)甲是基於義憤而傷人,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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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37), C(1130), D(6), E(0) #183981

詳解 (共 2 筆)

#1591475
原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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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04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甲仍舊構成傷害罪。
法源依據解析如下:

 

核心概念
這題考的是刑法總則中最經典、年年必考的「原因自由行為」!
雖然甲在毆打乙的「當下」是處於喝酒喝到意識不清(責任能力欠缺或減低)的狀態,但他之所以會陷入這個狀態,是自己為了要教訓乙而「故意灌醉自己」。
這種「故意或過失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進而侵害他人」的行為,刑法不給予減刑或免刑,必須完全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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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只要看到「藉酒壯膽」、「預謀犯罪而灌醉/吸毒犯案」 \( \rightarrow \) 100% 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直接正常處罰,不罰或減刑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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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解析:條文直接背
本題直接秒殺法源為《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精神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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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Ⅱ 行為時因前項事由,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Ⅲ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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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選項「破盲」剔除法
  • (A)、(B) 錯誤: 甲雖然符合第1項、第2項的生理狀態(意識不清),但因為他是「故意自行招致(藉酒壯膽)」,依第3項規定,不適用前兩項的不罰或減刑。

  • (D) 錯誤: 刑法上的「義憤」是指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足以激起無可容忍之憤怒(例如:親眼目睹配偶與人通姦、目睹至親被殺害)。甲因為女友被追走而心生嫉妒、憤怒,屬於「私憤」,絕非「義憤」。


考試題型大進化
民國95年(2006年)刑法修正後,把「原因自由行為」明文化(第19條第3項)。
考試時只要分清兩種喝醉的狀態,就能拿分:
  1. 想殺人所以喝酒壯膽(故意招致) \( \rightarrow \) 正常罰(有罪)。

  2. 純粹應酬喝到爛醉,回家路上發酒瘋打人(過失招致) \( \rightarrow \) 構成過失犯,但本題傷害罪不處罰過失,所以實務上仍可能論以傷害罪(故意處罰),總之絕對不適用第19條1、2項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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