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的修正刑法,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其刑罰效果是:
(A)得減輕其刑
(B)必減輕其刑
(C)不再減輕其刑
(D)視犯罪之類型分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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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9), B(48), C(6), D(6), E(0) #183986

詳解 (共 2 筆)

#1084069
以前是必減輕其刑,因為某個殘忍的殺人案,犯人犯罪後為了能夠減刑,衝著「必減其刑」而來自首,所以後來就改成「得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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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33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得減輕其刑。 
法源依據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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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這題考的是刑法總則中最重要的修法里程碑之一!
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刑法大修正,將自首的法律效果從原本的「必減(絕對減刑)」,修改為「得減(裁量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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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只要看到「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刑法」 + 「自首」 \( \rightarrow \) 毫不猶豫,直接找 「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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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解析:新舊條文大對比
本題法源為現行《刑法》第 62 條(自首減輕):
  • 現行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至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由法官通盤考量犯後態度、動機,決定要不要讓你減刑。)

  • 過去舊法(修法前):「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舊法的「減輕其刑」在法律用語上等同於「必減輕其刑」,法官沒有裁量權,只要符合自首四要件就一定要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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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選項「破盲」剔除法
  • (B) 錯誤: 這是「舊刑法」時期的規定。修法後已經不再是「必減」,避免讓壞人把自首當成犯罪的「護身符」或「減刑折扣券」。

  • (C) 錯誤: 自首依然是法定減輕事由之一,只是從「一定減」變成「可以減」,並非不再減輕。

  • (D) 錯誤: 自首規定在刑法總則,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犯罪類型(除非分則或特別法另有規定,如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更優惠的強制減刑條款),但本題總則的核心修法方向一律是改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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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動機必考理由
為什麼國家當年要把自首從「必減」改成「得減」?
因為實務上有很多惡性重大的歹徒(例如預謀殺人犯),算準了殺完人立刻跑去警局自首,法官就「必須」幫他減刑而無法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完全違背了社會正義。修法改成「得減」之後,法官就可以看他是真心悔過,還是投機取巧,來決定給不給他減刑優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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