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告知之事項?
(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B)如果被告自白,可獲得減刑優待
(C)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D)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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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44), C(52), D(24), E(0) #183990

詳解 (共 2 筆)

#1090529
(B)不在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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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如果被告自白,可獲得減刑優待。
法源依據解析如下:

 

核心概念
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具代表性、保護被告人權的「米蘭達宣言」台灣版,也就是俗稱的「訊問被告四大權利告知(刑訴§95)」。
不論是警察、檢察官還是法官,在開庭或做筆錄前,「必須、強制」要對被告宣讀這四件事。如果漏掉沒講,做出來的筆錄原則上就沒有證據能力。這四件事是法定的權利,而「自白可以獲得減刑」屬於特定的實體法獎勵規定,並不包含在「開庭前的必備四大告知套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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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只要考到《刑訴第95條》告知事項,直接背口訣:「知罪、緘默、律師、利證」。選項裡只要看到「自白減刑」或「坦白從寬」,一律屬於錯誤的非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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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解析:條文直接背
本題直接秒殺法源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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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對應A選項,知罪)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對應D選項,緘默)
三、得選任辯護人。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每人,未選任辯護人者,得請求指派法律扶助律師。(條文涉及,律師)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對應C選項,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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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選項「破盲」剔除法
  • (A) 屬於法定事項: 這是保障被告的知情權,不能讓被告連自己犯了什麼罪都不知道就糊里糊塗做筆錄。

  • (B) 不屬於法定事項(答案): 雖然刑法或特別法(如毒品、貪污)有自白減刑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95條並沒有規定訊問者在開庭時「必須」告知這件事。如果訊問者在過程中不斷用「你承認就幫你減刑」來利誘,甚至可能違反第156條的「不正引導」,導致筆錄無效。

  • (C) 屬於法定事項: 為了貫徹當事人對等,被告有權利要求公權力去幫他找對他有利的證據。

  • (D) 屬於法定事項: 這是憲法層次的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有權利全程裝啞巴,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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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題型大進化
國家考試除了考「四大事項是哪四個」之外,近年最愛考的是第一款的延伸考點:
「如果警察一開始用竊盜罪傳喚你,做筆錄到一半,發現你其實是搶奪罪,警察應該怎麼辦?」
? 正確答案: 必須「立刻重新告知(再告知)新罪名」,才可以繼續問下去!如果沒有再告知就直接用搶奪罪起訴,那就是違反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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