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行為,何者非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列之性侵入行為?
(A)以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B)以假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C)以假陽具進入他人陰道之行為
(D)以陽具進入他人陰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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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151), C(22), D(68), E(0) #3705406

詳解 (共 5 筆)

#7229030
下列行為,何者非刑法第 10 條第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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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615
正確答案: (B) 以假陽具進入他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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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7902
這題考刑法第10條第5項的性侵入行為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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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20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1.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2.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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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02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以假陽具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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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763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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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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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10 條 5.稱性交者,謂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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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6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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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 刑法第10條第5項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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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6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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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 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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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3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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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10條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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