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限制出境、出海的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受無罪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 境、出海
(B)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 1 月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
(C)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D)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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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76), C(23), D(2), E(0) #383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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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 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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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一月者,延長為一月。
前項起訴後繫屬法院之法定延長期間及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中之期間。

刑事訴訟法 第 93-5 條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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