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法律效果為何?

(A)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B)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C)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

(D)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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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370), C(35), D(9), E(0) #3480814

詳解 (共 5 筆)

#6535139
刑法 第 76 條 緩刑期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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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18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6 條(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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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7641
21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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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310

好的,我們來分析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的法律效果。

正確答案是 (A)

以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解析:

(A)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正確

  • 理由:此為刑法第76條的明文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這句話的法律意義非常深遠,代表著「以未曾受罪刑宣告論」。

    • 一旦緩刑期滿,法律上就當作這個人從來沒有因為這個案子被判過刑。這意味著:

      1. 不會留下前科紀錄: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不會記載此項罪刑。

      2. 不構成累犯要件:將來若再犯罪,這次的罪刑宣告因為已失效,所以不能作為計算累犯的前案。

    • 這是緩刑制度最具鼓勵性的效果,旨在給予真心悔改的初犯或輕罪犯一個完全重生的機會。

(B) 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 錯誤

  • 理由:這是「假釋」期滿的法律效果(刑法§79),而非緩刑。「以已執行論」的意思是,法律上視為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但罪刑宣告本身仍然存在,前科紀錄也依然存在,未來仍可作為累犯的前案。這與緩刑的「宣告失其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C) 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

  • 錯誤

  • 理由:緩刑的本質就是「暫緩執行」。如果受刑人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遵守所有規定,期滿後就完全不用執行原宣告之刑。這個選項描述的情境,比較接近假釋被撤銷後,已執行的假釋期間是否計入刑期的問題,與緩刑期滿的效果無關。

(D) 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

  • 錯誤

  • 理由:「暫緩執行」是緩刑期間內的狀態,而不是緩刑期滿後的法律效果。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代表這個「暫緩」的狀態已經成功結束,法律效果是更進一步的「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而不是繼續停留在暫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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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9542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76 條本文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這代表緩刑期間一旦順利結束且沒有被撤銷,在法律上其罪刑宣告就會完全歸於消滅,其法律效果「以未曾受罪刑宣告論」(即等同於沒被判過刑、沒有前科,也不會構成累犯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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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這是「假釋期滿」的法律效果(依《刑法》第 79 條規定)。假釋期滿代表刑罰在法律上視同執行完畢,但原本的罪刑宣告與前科依然存在,未來再度犯罪仍可能構成累犯,這與緩刑的「失其效力」完全不同。 [1]
  • ? (c) 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這是錯誤的敘述。只有在緩刑期間內「被撤銷緩刑」時,才需要執行原本被宣告的刑罰,若沒有被撤銷,期滿後就不需要執行。 
  • ? (d) 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這是「剛判決確定、緩刑剛開始」時的狀態(暫時不執行刑罰),並非緩刑「期滿」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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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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