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法律效果為何?
(A)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B)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C)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
(D)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
統計: A(685), B(370), C(35), D(9), E(0) #3480814
詳解 (共 5 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6 條(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好的,我們來分析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的法律效果。
正確答案是 (A)。
以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解析:
(A)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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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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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此為刑法第76條的明文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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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的法律意義非常深遠,代表著「以未曾受罪刑宣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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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緩刑期滿,法律上就當作這個人從來沒有因為這個案子被判過刑。這意味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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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留下前科紀錄: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不會記載此項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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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累犯要件:將來若再犯罪,這次的罪刑宣告因為已失效,所以不能作為計算累犯的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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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緩刑制度最具鼓勵性的效果,旨在給予真心悔改的初犯或輕罪犯一個完全重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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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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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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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這是「假釋」期滿的法律效果(刑法§79),而非緩刑。「以已執行論」的意思是,法律上視為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但罪刑宣告本身仍然存在,前科紀錄也依然存在,未來仍可作為累犯的前案。這與緩刑的「宣告失其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C) 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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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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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緩刑的本質就是「暫緩執行」。如果受刑人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遵守所有規定,期滿後就完全不用執行原宣告之刑。這個選項描述的情境,比較接近假釋被撤銷後,已執行的假釋期間是否計入刑期的問題,與緩刑期滿的效果無關。
(D) 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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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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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暫緩執行」是緩刑期間內的狀態,而不是緩刑期滿後的法律效果。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代表這個「暫緩」的狀態已經成功結束,法律效果是更進一步的「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而不是繼續停留在暫緩狀態。
這代表緩刑期間一旦順利結束且沒有被撤銷,在法律上其罪刑宣告就會完全歸於消滅,其法律效果「以未曾受罪刑宣告論」(即等同於沒被判過刑、沒有前科,也不會構成累犯要件)。
- ? (b) 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這是「假釋期滿」的法律效果(依《刑法》第 79 條規定)。假釋期滿代表刑罰在法律上視同執行完畢,但原本的罪刑宣告與前科依然存在,未來再度犯罪仍可能構成累犯,這與緩刑的「失其效力」完全不同。 [1]
- ? (c) 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這是錯誤的敘述。只有在緩刑期間內「被撤銷緩刑」時,才需要執行原本被宣告的刑罰,若沒有被撤銷,期滿後就不需要執行。
- ? (d) 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這是「剛判決確定、緩刑剛開始」時的狀態(暫時不執行刑罰),並非緩刑「期滿」後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