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建築技術規則所稱建築物高度,指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部分項目得免計 入。有關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女兒牆高度 1.5 公尺
(B)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 9 公尺
(C)非平屋頂之屋頂斜率三分之一
(D)突出屋面 4.5 公尺的再生能源節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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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2), C(32), D(36), E(0) #3674687
統計: A(8), B(42), C(32), D(36), E(0) #3674687
詳解 (共 3 筆)
#7495429
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一)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其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
(二)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
(三)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
(四)第十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屋頂突出物。
(五)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在二分之一以下者。
(六)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超過二分之一者,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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