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以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信託財產,有關該房地取得日之認 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益信託,以委託人之取得日為取得日
(B)他益信託,以受益人之取得日為取得日
(C)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變更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日
(D)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房地,為受託人取得該房地日為取得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3), C(1), D(2), E(0) #3843361
統計: A(1), B(3), C(1), D(2), E(0) #3843361
詳解 (共 2 筆)
#7403897
正確答案是 (B)。
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規範,當房屋土地作為信託財產時,其取得日的認定主要依據信託關係與受益人來區分。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在於:他益信託的房地取得日,是以訂定信託契約之日為準,而非受益人的取得日。
0
0
#7403901
詳細的認定標準如下:
- (A) 自益信託:指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受託人交易該信託財產時,其取得日以委託人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準。
- (B) 他益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使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信託利益。此時房地取得日應以訂定信託契約之日(而非受益人自身的取得日)來認定。
- (C) 變更受益人:信託關係存續中若發生變更受益人的情況,則以變更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日。
- (D) 受託人管理取得:若為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等事由,另外取得新的房地(例如信託土地因都更而分配取得之新房屋),則為受託人取得該房地之日。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