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規定,關於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作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依行政程序規定聲請假處分
(B)請求權人得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假處分
(C)請求權聲請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慰撫金
(D)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2個月未為核定補償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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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 C(17), D(60), E(0) #3923820
統計: A(13), B(10), C(17), D(60), E(0) #3923820
詳解 (共 2 筆)
#7401555
A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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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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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14條規定,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 2個月內,以書面為核定補償之處分。如果機關逾期不為處分(也就是怠於作為),或者請求權人不服該處分,就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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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關於請求機關「暫先支付」相關費用,是直接依《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向受理補償之機關提出請求,這屬於實體法上的特別規定,並非依《行政程序法》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通常是《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兩者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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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所生的補償事件,屬於公法上之爭議。如果真的要走到訴訟或保全程序,管轄權隸屬於行政法院,而不是地方法院的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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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這是一個常見的考點陷阱!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13條,請求權人確實可以請求機關「暫先支付」費用以應急,但項目僅限於「醫療費」或「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因為需要經過整體評估與核定,不得請求暫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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