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我國保險法規定,年金保險在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 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請問這樣規定主要的考量原因是?
(A) 防止保費收取不足影響財務安全
(B) 防止逆選擇問題
(C) 防止資產弱化影響準備金適足性
(D) 避免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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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90), C(43), D(10), E(0) #1798298

詳解 (共 1 筆)

#7425332

年金保險的本質是「轉嫁活太久的長壽風險」。保險公司在年金給付期時,是根據「生命表(死亡率)」來精算每個人可以領多少錢。在這個階段,群體中會自然分為兩類人:

  • 健康長壽的人: 領得久,對保險公司來說是「虧錢」的。

  • 身體變差、預期壽命變短的人: 領得短,他們留下的資金正好用來補貼長壽的人。

這種「截長補短」的資金池互助機制,正是年金保險能運作的基礎。

如果法律「允許」在給付期解約或質借,會發生什麼事?

  1. 理性抉擇(逆選擇發生): 當保戶發現自己得了重病、來日不多時,他們一定會算計:「反正我也活不久、領不到了,不如現在趕快去解約領回現金,或者把錢質借借出來給家人。」

  2. 群體失衡: 結果,所有身體變差、活不長的人通通把錢拿走了;留在保險公司裡繼續領年金的,全都是活得超級長壽的人。

  3. 機制崩潰: 這就形成了嚴重的「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留在保險群體內的風險(長壽)遠高於當初精算的平均值,導致保險公司財務無法支撐。

因此,保險法強制規定給付期「不得終止契約或保單質借」,就是為了防止保戶根據自身的健康狀況進行「逆選擇」,以維持年金制度的公平與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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