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乙為夫妻,無子女。甲之父母均已死亡,甲有兄弟丙、丁二人。甲生前曾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尚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00萬元。遺產分割時,丙可分得多少財產?
(A)60萬元
(B)70萬元
(C)80萬元
(D)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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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 C(142), D(14), E(0) #3481905
統計: A(28), B(5), C(142), D(14), E(0) #3481905
詳解 (共 3 筆)
#7096561
依1138,妻子乙、兄弟丙丁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依1148條,繼承人須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故甲之200萬遺產,應優先清償甲所留債務40萬,剩160予乙丙丁分配
依1144條2款應繼分之分配,乙分得1/2,丙丁共同得1/2,160/2=80,乙得80,丙丁共同得80
又80再平均分配給丙丁,一人各獲40萬
丙之債權40萬+遺產分配40萬,共80萬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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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129
釐清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比例
- 被繼承人甲無子女(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已死亡(無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由配偶乙與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丙、丁)共同繼承。
- 依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配偶乙的應繼分為 1/2,剩餘的 1/2 由兄弟丙、丁均分。
- 因此,丙的應繼分比例為1/4
2. 計算剩餘遺產
- 被繼承人甲留有遺產 200 萬元。
- 甲生前欠丙的 40 萬元屬於消極遺產(債務),遺產分割前必須先扣除清償。
- 賸餘可分配的遺產總額為:
200 萬元-40 萬元=160萬元
3. 計算丙可分得的財產
遺產分割時,丙可以拿到的財產包含「債權的回收」與「遺產的分配」:
- 遺產分配:160*1/4 = 40萬元
- 債權回收: 先行清償的40萬元
- 丙總共分得:40萬元(遺產)+ 40 萬元(債權) = 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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