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買受人得對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定作人得對承攬人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
(B)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行使契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
(C)標的物為建物之情形,於因該物之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買受人或定作人均得解除契約
(D)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之瑕疵,且出賣人無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定作人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之瑕疵者,承攬人始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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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6), D(17), E(0) #3993046
統計: A(2), B(1), C(6), D(17), E(0) #3993046
詳解 (共 3 筆)
#7477474
定作人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之瑕疵者,承攬人始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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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一開始就是無過失責任,不以定作人重大過失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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