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定限物權效力所及孳息之權利人?
(A)抵押物扣押前之抵押權人
(B)動產之留置權人
(C)不動產之典權人
(D)證券質權之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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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 C(4), D(2), E(0) #3993054
統計: A(10), B(2), C(4), D(2), E(0) #3993054
詳解 (共 3 筆)
#7478463
扣押權人(債權人)就是抵押人拿不出錢,要叫抵押人拿土地出來抵債的人
抵押人(債務人)就是把土地拿出來抵押的人
A選項就是說抵押物在扣押前,
就是抵押人還沒有還不出錢的時候,
抵押權人不得主張說抵押人的土地長的木瓜是抵押權人的。
只有在抵押人錢還不出來時,
抵押人(債務人)就是把土地拿出來抵押的人
A選項就是說抵押物在扣押前,
就是抵押人還沒有還不出錢的時候,
抵押權人不得主張說抵押人的土地長的木瓜是抵押權人的。
只有在抵押人錢還不出來時,
土地要給抵押權人拿去時,長的木瓜也是算抵押權的人。
民法第863條規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白話文就是抵押權的效力,包括由抵押人收取的木瓜等等天然孳息。
得由抵押人收取:如果今天有租別人,那就是別人的,就不能把木瓜算進去抵押人的。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白話文就是抵押權的效力,包括由抵押人收取的木瓜等等天然孳息。
得由抵押人收取:如果今天有租別人,那就是別人的,就不能把木瓜算進去抵押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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