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多久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A) 10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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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6), C(9), D(2), E(0) #3866250
統計: A(12), B(36), C(9), D(2), E(0) #3866250
詳解 (共 2 筆)
#7365318
民事訴訟法§514: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1.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2.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2.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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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16:提出異議之程式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2.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2.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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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18:逾期異議之駁回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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