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審判中,辯護人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時,對於聲請更正的最後期限,以下何者正確?
(A)本次審判期日後 7 天
(B)下次審判期日前 1 天
(C)本次審判期日後 10 天
(D)下次審判期日前 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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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 C(11), D(4), E(0) #4026218

詳解 (共 1 筆)

#7505502

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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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8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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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次審判期日後 7 天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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