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國民法官制度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屬強制辯護案件
(B)曾擔任國民法官之人,不得再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C)發生死亡結果之刑事案件,皆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D)事實之認定亦為國民法官之職權,因此事實審法院之案件皆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統計: A(351), B(99), C(51), D(103), E(0) #4002939
詳解 (共 4 筆)
❓ 【題目核心】
這題在考近年最新的「國民法官制度」基礎規則。核心觀念是:國民法官審判的案件都是「重案」,既然是重案,國家對被告的訴訟保障(強制要有律師)以及適用的案件範圍,就會有特別的規定。
? 【白話法條】
《國民法官法》規定,會動用到國民法官的案件,都是像「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故意犯罪導致被害人死亡」這種極度嚴重的重罪。
因為刑罰極重,動輒關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為了怕被告不懂法律而吃大虧,法律明文規定這種案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白話來說,就是法官在審理時,被告身邊「強制必須」要有律師幫他辯護;如果被告自己請不起,國家也必須指派公設辯護人給他,絕對不能讓被告單打獨鬥。
? 【舉個例子】
用 「救護勤務」 來想像:
普通的輕微犯罪(像是偷騎腳踏車),就像是擦傷包紮,一般的單獨法官(初級救護員 EMT-1)自己看一看就能處理了,不需要大陣仗。
但是「國民法官」要審理的案件,就像是遇到了「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的超級重大危急案件。面對這種生死交關的情況,法規強制要求現場處置必須有「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或「醫療指導醫師(律師)」介入協助(這就是強制辯護)。絕對不能讓病患(被告)隨便被處置,以免發生無法挽回的司法後果!
✅ 【選項解析】
(A) 為什麼對:本題正解! 國民法官審理的都是重罪,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人權與防禦權,法律明文規定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通通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B) 為什麼錯:曾經當過國民法官的人,如果在特定期限內(例如五年內)又被抽到,他是「可以依法拒絕(具有辭退權)」的,但法律並沒有殘酷到規定他「終身絕對不得」再當。
(C) 為什麼錯:不是「皆」應行。雖然「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通常要交給國民法官審理,但法條有規定例外!例如:「少年刑事案件」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因為牽涉到少年保護或毒品專業溯源,這兩種就算發生死亡結果,也「不會」交給國民法官審。
(D) 為什麼錯:國民法官確實有權力跟職業法官一起認定事實與量刑。但這不代表「所有」事實審(一審地方法院)的案件都要他們來審。國民法官只處理特定「重罪」,一般的小偷小搶、車禍糾紛,依然是由原本的職業法官自己審理。
? 【國考 CP 值與小叮嚀】
⭐⭐⭐⭐ 國民法官必考題!
? 小叮嚀: 國考遇到法學選擇題,只要看到選項出現「皆」、「一律」、「絕對」這種毫無轉圜餘地的極端字眼,九成九都是錯的陷阱選項!(請看本題的選項 C 跟 D)。
? 記憶口訣:「國民法官審重罪,OHCA 案件要高救(強制辯護);少年毒品是例外,絕非全都自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