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確認效力涉及行政處分事實或法律上認定對其他國家機關之拘束力
(B)執行力係指行政處分須經法院協助始得對義務人進行行政執行
(C)形成處分須經執行後始發生法律拘束力
(D)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指行政處分規制內容對原處分機關所生之拘束力
統計: A(595), B(68), C(156), D(306), E(0) #3966517
詳解 (共 5 筆)
(A)確認效力(理由):涉及行政處分事實或法律上認定對其他國家機關之拘束力,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例如若財政部有一外居專案(即在國外居住逾5年者即可申請),乙持僑委會所發之華僑證書(其理由欄中載明乙已在國外居住逾5年)前往申請,財政部可否針對乙是否已在國外居住逾5年狀態重新認定?可以(確認效力)。
(B)執行力:係指行政處分所課予之義務,於義務人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必經由法院之協助,而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自行對義務人採取強制措施,以貫徹之。
(D)構成要件效力(主文、結論):係指基於對機關權限分配秩序之尊重,以及避免重覆浪費國家行政資源,針對行政處分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原則上應受其他機關之尊重,並且構成其他相關機關決定之基礎及前提要件。例如甲持某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應承認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
(A)確認效力涉及行政處分事實或法律上認定對其他國家機關之拘束力✅
(B)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C)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D)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382 號判決明確定義,行政處分除有重大明顯瑕疵為無效外,未經合法撤銷或廢止前,對其他國家機關具有實質拘束力。其他機關在處理其權限內事務時,應尊重該處分之效力,並以之為自己處理事務之既定構成要件或事實基礎,此即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