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女未婚生子乙,乙之生父為丙。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丙認領乙,但甲應於乙出生後 5 年間為之
(B)丙得主動認領乙,但丙應自知悉乙為其非婚生子女之時起 7 年內為之
(C)丙仍活著時,乙得請求丙認領,但乙應於成年後 2 年間為之
(D)設丙已死亡,丙有繼承人,乙得向丙之繼承人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統計: A(12), B(14), C(48), D(158), E(0) #3563889
詳解 (共 3 筆)
為什麼 (D) 是正確的敘述(本題正解)?
核心法條:《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死後強制認領)
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乙)認祖歸宗、請求扶養以及未來繼承的權利,就算生父(丙)已經死亡,法律依然允許這條血緣的追尋之路繼續走下去。
法條明文規定,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可以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強制認領之訴。甚至,如果生父連半個繼承人都沒有,還可以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因此,選項 (D) 是完全正確的。
為什麼你選的 (C) 是錯的?(經典陷阱)
陷阱:已經被廢除的「時間限制(除斥期間)」
你選的 (C) 錯在後半段的「應於成年後 2 年間為之」。
在民國 96 年(2007年)修法以前,強制認領確實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舊法規定生母要在出生後 7 年內、子女要在成年後 2 年內提起)。但後來實務與學說都認為,血緣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應該因為時間過了就被切斷,這樣對非婚生子女太不公平了。
所以,現行的《民法》已經把強制認領的時間限制全部刪除! 現在只要生父還活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隨時都可以提起強制認領之訴,沒有 2 年的限制。
為什麼 (A) 與 (B) 也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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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生母甲的請求權:
如同上面所說,現在提起強制認領之訴是沒有時間限制的。生母甲不論在孩子出生後幾年,都可以代為提起。選項說的「5 年間」是命題老師隨意捏造的錯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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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生父丙的主動認領:
這在法律上稱為「任意認領」(《民法》第 1065 條)。親生父親願意主動出面認領自己的骨肉,法律是絕對鼓勵且樂觀其成的,因此沒有任何期限限制。不管丙是知悉後第 1 年還是第 20 年,隨時都可以認領,選項裡的「7 年內」完全是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