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於高速公路以符合該路段之速限駕駛,突有乙自路中分隔島竄出,甲剎車不及而撞上乙,致乙當場死亡。
甲不成立過失致死罪之理由為何?
(A)正當防衛
(B)無責任能力
(C)未違反注意義務
(D)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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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75), C(6905), D(446), E(0) #2436080
統計: A(47), B(175), C(6905), D(446), E(0) #2436080
詳解 (共 5 筆)
#4306324
在臺灣實務上...不是那麼一回事
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或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一定會有1.2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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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797
在刑法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中,行為人必須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且具有「預見可能性」。
- 信賴原則的適用:甲在高速公路上依速限正常行駛,依法有權信賴其他路人皆會遵守交通規則(不會有行人闖入高速公路)。
- 無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乙突然從路中分隔島竄出,屬於極其罕見且無法預料的突發狀況。甲即便當下立即踩煞車仍煞車不及,代表該事故在客觀上「不具備預見與迴避的可能性」,因此甲並未違反交通法規上的客觀注意義務,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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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進行防衛行為。乙只是闖入車道,並非故意對甲進行攻擊或侵害,且甲撞上乙是煞車不及的意外,不是出於防衛故意。
- ❌ (b) 無責任能力: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因年齡(如未滿14歲)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題目並未提及甲有任何精神障礙或年齡問題,甲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 ❌ (d) 緊急避難:緊急避難是指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現在危難」,不得已而侵害他人權益。本案屬於無法預料的交通意外突發事件,而非甲在權衡兩種利益後,刻意選擇撞死乙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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