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警察人員依法所應遵守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認為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違法,公務員可逕拒絕從之
(B)對於長官就非屬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公務員無服從義務
(C)保安警察為維持集會遊行秩序必要,被派往臺北市執行職務時,應受臺北市市長之指揮、監督
(D)縱於離職後,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亦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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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4), B(1132), C(355), D(124), E(0) #3460486
統計: A(1874), B(1132), C(355), D(124), E(0) #3460486
詳解 (共 5 筆)
#6512581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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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489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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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577
A錯在,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
認為長官的命令違法,負有報告義務
如果報告後長官在那邊堅持,並且署名要求你做,這時候跟你無關帳算在他身上,但是你不能沒有報告就逕行拒絕(所以你看,基層多可憐,長官連自己有沒有違法都不知道,還要你跟他講,你沒跟他講就去做帳還是算在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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