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與乙結婚後,居住於乙之父丙所有之房屋中。此外,同居此屋者尚有丙之交往對象丁,以及丙 之女(亦即乙之妹)戊。假設甲、乙、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丙雖有扶養能力, 但其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何者得最優先請求丙扶養?
(A)甲、乙
(B)乙、戊、丁
(C)乙、戊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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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5), C(308), D(21), E(0) #3704205
統計: A(40), B(15), C(308), D(21), E(0) #3704205
詳解 (共 4 筆)
#7344250
民法§1116: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1.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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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丙之媳婦or女婿;丁與丙無正式法律關係,可能無法以本條請求扶養。
乙、戊為丙之子女,依法為第二順位扶養請求權人。也是題目四人中有最優先請求扶養權人。
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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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59
民法 第 1116 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1.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2.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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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091
扶養義務順位分析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當扶養義務人(丙)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體受扶養權利人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扶養權利人順位」來決定誰能優先獲得扶養。
依據民法第 1116 條規定,受扶養權利人之順位如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 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女之配偶(如女婿、媳婦)
- 配偶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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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別人物的法律身分與順位
- ? 乙、戊(丙之子女):屬於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 丁(丙之交往對象):若未登記結婚,法律上僅為同居人(即使勉強算入「家屬」,順位也僅為第五順位),因此順位在子女之後。
- ? 甲(丙之女婿,即子女之配偶):屬於第六順位的「子女之配偶」。
因為丙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所有人,此時應由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丙的子女乙與戊最優先獲得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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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甲、乙:甲的順位極後(第六順位),不能與乙一起優先。
- ❌ (b) 乙、戊、丁:丁並非直系血親卑親屬,其順位在乙、戊之後。
- ❌ (d) 丁:丁的順位落後於乙和戊,無法最優先獲得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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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c)。
在丙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體時,身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乙與戊得最優先請求丙扶養。
在丙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體時,身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乙與戊得最優先請求丙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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