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稅捐行政救濟程序之規定,何者正確?
(A)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 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B)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 申請復查
(C)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D)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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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9), C(71), D(21), E(0) #3704213
統計: A(28), B(39), C(71), D(21), E(0) #3704213
詳解 (共 1 筆)
#7407855
(A) 錯誤
原敘述:「…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糾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正確的法律條文是「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差一個字在法律時效上就差了一天,因此 (A) 錯誤。
(B) 錯誤
原敘述:「…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糾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正確應為「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在台灣行政法與稅法中,期間的計算通常始日不算入,故皆由「次日」起算,因此 (B) 錯誤。
(C) 正確
法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其交郵遞者,以郵局確認之交郵日期為準。」
解析中提到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中對於主體機關受理時效認定(到達主義原則),故 (C) 為正確選項。
(D) 錯誤
原敘述:「…應於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糾錯:同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而非公告之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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