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之情形?
(A)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B)辦理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C)辦理採購人員得基於採購效益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D)辦理採購人員應避免與特定廠商接觸,以維護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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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41), C(404), D(542), E(0) #3330110
統計: A(97), B(141), C(404), D(542), E(0) #3330110
詳解 (共 3 筆)
#7471597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第一項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第二項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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