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開設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而遭主管機關撤銷其立案,此撤銷立案之性質為何?
(A)確認處分
(B)形成處分
(C)事實行為
(D)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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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2256), C(78), D(849), E(0) #3461142
統計: A(227), B(2256), C(78), D(849), E(0) #3461142
詳解 (共 7 筆)
#6487175
甲開設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而遭主管機關撤銷其立案,此撤銷立案之性質為何?
(A) 確認處分❌
確認處分僅確認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無直接變更法律狀態。撤銷立案明顯改變補習班的法律地位,故非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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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形成處分✔️
- 形成處分指行政機關藉由行政行為,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的處分。
- 撤銷立案即消滅補習班的合法立案資格,屬於變更法律狀態的行政行為,符合形成處分定義。
(C) 事實行為❌
撤銷立案非純粹事實行為,而是帶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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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下命處分❌
下命處分通常指命令特定行為或停止行為,撤銷立案是終結資格,不屬命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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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2997
確認處分:是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的權威性確認,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主要用於確定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而非直接命令或變更法律關係。
形成處分:指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處分,會使人民的權利義務產生變動。
例如:核准專利權、商標權、公務人員的任命與撤職、撤銷建築執照、發給執照或離婚登記等均屬形成處分
事實行爲: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不同,不會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而是造成某種事實狀態的呈現,如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宣導、勸告、報導等。
下命處分:是行政機關透過命令或禁止,直接規範人民行為,並具備強制力的行政處分類型。
例如:命令違法集會解散、徵兵召集、課稅、交通號誌規定等均屬下令處分
**形成處分與下命處分不同:
下命處分是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若不履行可強制執行;
形成處分則直接形成新的法律關係,不需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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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7856
24 徵兵機關就役男兵役體位所為之判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A) 行政事實行為
(B) 確認處分
(C) 下命處分
(D) 形成處分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777
答案:B
14 主管機關核准甲營造公司聘任外籍勞工,係屬下列何者性質?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777
-114年 - 11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127723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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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3089
以下內容是我自編彙整的心智圖(從Mindnode搬過來的,如有錯誤請告知我)
行政處分大致可以分類為四大類,參酌以下四類。
下命處分
- 定義:命相對人負有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之行政處分
- 說明:具拘束力與執行力;若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得依法實施「強制執行」
- 常見例子
- 警察命非法集會群眾解散(不作為/解散義務)
- 稅捐稽徵機關開立補繳稅款單(作為義務)
- 建築主管機關核發違建拆除令(忍受/作為義務)
形成處分
- 定義: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特定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處分
- 說明:處分一經生效,「法律關係即刻發生相應改變」無須另行強制執行
- 常見例子
- 撤銷公務員之任用資格(消滅法律關係)
- 授予外國人國籍許可(設定法律關係)
- 徵收私有土地決定(變更物權與公法關係)
確認處分
- 定義:對公法上法律關係、法律效果或具有法律意義之公法上事實,予以權威性確認之行政處分
- 說明:「不創造新法律關係,僅為消除不確定狀態;原則上無執行力問題」
- 常見例子
- 確認專利權之有效性或消滅
- 確定公務員之退撫金給付金額
- 認定建築物是否屬於合法歷史古蹟
許可處分(形成處分之特別類型)
- 定義:解除法律為維護公共利益所設之一般性禁止,使相對人得以行使原本被限制之權利或自由
- 說明:學說上多認為屬「設定特定公法權利或解除義務」之形成處分,性質兼具解除禁止與行為權利之授與
- 常見例子
- 核發建築執照(解除建管限制)
- 核發醫師或駕駛執照(解除資格限制)
- 核發集會遊行許可(解除限制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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