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地檢署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後的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得在期限內聲請再議
(B)再議被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緩起訴處分
(C)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案件如無告訴人者,應依職權逕送再議
(D)提起之再議因無理由而駁回者,即無救濟管道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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