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繫屬後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B)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C)原處分之執行,即使有急迫之情事,但若損害之回復並無困難時,不得裁定停止執行
(D)行政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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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3), B(14), C(264), D(22), E(0) #3960483
統計: A(633), B(14), C(264), D(22), E(0) #3960483
詳解 (共 6 筆)
#7512142
答案解析與白話舉例
(A) 錯誤的原因(核心考點:正當法律程序與聽審權)
- 法規依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4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機關已變更原處分者,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 白話解說:法院要決定一件事要不要暫時停下來(停止執行),這是很重大的決定。為了公平,法院在做出裁定之前,「必須」先問過雙方當事人(原告跟行政機關)的意見,聽聽他們的說法,不能自己偷偷做決定。因此,選項寫「無須徵詢」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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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正確選項解析
- (B) 正確(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
這是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的核心原則(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政府的行政行為為了追求公共利益,必須有公定力與執行力。不能因為民眾一去告狀,處分就自動停擺,否則大家都會用打官司來惡意拖延處分執行。所以原則上是「邊告邊執行」。 - (C) 正確(停止執行的法定要件:難以回復的損害+急迫情事):
要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條件非常嚴格。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有急迫情事;二是該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例如:房子要被拆了、古蹟要被推平了)。如果政府要罰你錢(罰鍰),因為錢被執行後以後還能退還,屬於「損害的回復並無困難」,這時就算再怎麼急,法院依規定也不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 (D) 正確(法院的職權):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情況實在太危急、不先煞車不行,除了等民眾主動申請(依聲請)之外,法院也可以自己主動跳出來下裁定(依職權),要求行政機關先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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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27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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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0656
補充A
最簡單的白話理由是:「茲事體大,不能偏聽,兩邊都要給交代。」 法院如果只聽一邊的說法就隨便叫政府的政策停下來,可能引發大災難,所以法律硬性規定「必須」聽兩邊的意見。
我們直接用一個生活中的真實法律案例來舉例,你就會一秒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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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案例舉例:強拆違建案
想像一下,小明家有一棟蓋在頂樓的鐵皮屋,被市政府認定是「超級危險違建」,下達公文命令:「下週一早上派怪手去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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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嚇壞了(提出停止執行):
小明跑去告市政府,並跟法院說:「法官大人!官司打完要好幾年,但下週一房子就被拆了,拆了就黏不回來了!請法官下命令,叫市政府暫時停手,官司打完再拆!」 -
如果法院「無須徵詢」行政機關意見,直接答應小明(❌ 錯誤狀況):
法官看小明很可憐,沒問市政府,就直接下裁定:「市政府,怪手不准動,停止執行!」 -
結果會發生什麼慘劇?
怪手停工後沒幾天,颱風來了,那棟沒蓋好的大違建鐵皮直接被吹飛,砸到樓下的路人,造成重大傷亡。這時候市政府才大喊冤枉:「法官!你當初如果先問我,我一定會告訴你這棟違建結構已經快塌了,隨時會壓死人,非拆不可!你怎麼可以不問我就叫我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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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法律規定「必須徵詢雙方意見」?
就是為了避免上述的慘劇。因此法律(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在答應小明「暫時停下來」之前,「必須」發公文或開庭問市政府:「市政府,小明申請暫時不拆,你們的意見是什麼?」
此時市政府就可以答辯:「法官,這棟違建有公共安全危險,不拆會出人命!」
法官聽完兩邊的說法,才能做出最公平、最不會出事的決定。
法官聽完兩邊的說法,才能做出最公平、最不會出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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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考試破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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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 是攸關「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拉鋸的重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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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法院一定要「聽完兩邊的聲音(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才可以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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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陷阱: 只要看到選項寫法院「得逕行裁定(自己直接決定)」或「無須徵詢當事人意見」,一律直接打叉,那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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