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除權判決之聲請與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權判決之聲請期間,係自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
(B)聲請除權判決,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C)除權判決經合法聲請後,法院指定期日並通知聲請人為言詞辯論;若聲請人不到場,法院不得依職 權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D)未申報權利之利害關係人,不得於除權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申報權利,亦不得參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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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 C(18), D(12), E(0) #4002515

詳解 (共 3 筆)

#7477139
關於除權判決之聲請與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除權判決之聲請期間,係自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
民訴§545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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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聲請除權判決,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在非訟或特別程序中,聲請法院為一定行為,原則上用書狀或到法院以言詞(由書記官做成筆錄)方式提出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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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除權判決經合法聲請後,法院指定期日並通知聲請人為言詞辯論;若聲請人不到場,法院不得依職 權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民訴§549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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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未申報權利之利害關係人,不得於除權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申報權利,亦不得參與辯論
民訴§544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除權判決一旦下達,原本的票據或證券就會變成廢紙(宣告無效)。為了防止把「真正權利人」的權利無辜剝奪,法律設計了一個彈性機制: 只要法院「還沒做出除權判決」之前,就算申報期間已經過了,利害關係人依然可以趕快跑來申報權利!因此,即使某個利害關係人原本沒有申報,他只要在言詞辯論期日(法院還沒宣示除權判決前)親自到場申報權利並參與辯論,效力跟之前準時申報完全一樣!選項 (D) 說「不得到場申報、不得參與辯論」,直接違反了第 544 條的規定,所以是錯的(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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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924
答案:D 這題前面容易誤判 C,關鍵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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