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回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依法認定之偽藥或禁藥,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 之日起一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B)屬於依法認定之劣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應即通 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C)屬於藥品許可證不准展延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 之日起二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D)屬於藥品包裝經核准變更登記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六個月內收 回市售品
統計: A(236), B(511), C(3441), D(428), E(0) #3131090
詳解 (共 10 筆)
(D) 感覺也怪怪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11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第一級及第二級藥品回收作業,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三日內 ...。
... 九、通知該藥品直接銷售之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之方式與內容及其他擬採取之相關措施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12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第三級藥品回收作業,...
... 八、通知該藥品直接銷售之藥局、藥商之方式與內容,及其他擬採取之相關措施。
沒有提到醫療機構的字眼
於藥品許可證不准展延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 之日起二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 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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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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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
(一)第一款醫療器材、第二款不良醫療器材及第三款醫療器材: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危害使用者人體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
(二)第二款:未取得許可證或登錄。
二、第二級:
(一)第一款醫療器材、第二款不良醫療器材: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危害、非有重大危害使用者人體健康或無危害之虞。
(二)第三款醫療器材: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重大危害使用者人體健康之虞。
三、第三級:第四款及第五款醫療器材。
本法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依下列期限,辦理回收完畢:
一、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
二、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
三、第三級:自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製造許可廢止之次日起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六個月內。
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市售品及庫存品:
一、原領有許可證或完成登錄,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
三、經檢查、檢驗或其他風險評估,發現有危害使用者人體健康之虞。
四、醫療器材製造許可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非於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內製造或輸入。
五、製造、輸入醫療器材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回收前項醫療器材時,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應予配合。
第一項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其分級、回收作業方式、處理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分為三級,回收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決定
通知都要做成紀錄保存五年 (一、二級24小時內,第三級一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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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1個月內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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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醫療機構、藥局、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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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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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
回收作業開始的10日內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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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2個月內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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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醫療機構、藥局、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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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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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
不用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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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6個月內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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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藥局、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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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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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 |
這兩項中經過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驗章後如 果還在保存期限內的可以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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