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有關宗教自由與服兵役義務間之衝突與調和,依司法院釋字第490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內在信仰之自由受絕對之保障
(B)外在之宗教自由僅受相對之保障
(C)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立法者得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D)若違反男子之宗教信仰,強制男子服兵役,將違反人性尊嚴與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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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530), C(160), D(2928), E(0) #3428303
統計: A(170), B(530), C(160), D(2928), E(0) #3428303
詳解 (共 4 筆)
#6386212
N0.490:
(1)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20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C)
(2)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1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D)。此外,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合乎平等原則、合乎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
(3)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A);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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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926
24 關於宗教自由與服兵役義務之衝突與調和,下列何者錯誤?
答案為 (D)。
✅ (D) 錯誤:若違反男子之宗教信仰,強制男子服兵役,將違反人性尊嚴與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規定,服兵役為憲法第 20 條規定之國民義務。國家基於防衛領土、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得對人民強制課予兵役義務。此為實踐公共利益所必要,雖與部分男子之宗教信仰產生衝突,但並未違反人性尊嚴,亦未過度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人民不得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服兵役。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規定,服兵役為憲法第 20 條規定之國民義務。國家基於防衛領土、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得對人民強制課予兵役義務。此為實踐公共利益所必要,雖與部分男子之宗教信仰產生衝突,但並未違反人性尊嚴,亦未過度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人民不得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服兵役。
❌ (A) 正確:內在信仰之自由受絕對之保障。
內在信仰之自由(包含宗教信仰、思想、良心)屬於人類靈魂與精神之層次,為維持人格尊嚴之核心,不容國家干涉,故受絕對保障。
內在信仰之自由(包含宗教信仰、思想、良心)屬於人類靈魂與精神之層次,為維持人格尊嚴之核心,不容國家干涉,故受絕對保障。
❌ (B) 正確:外在之宗教自由僅受相對之保障。
外在宗教自由(如宗教活動、儀式、結社)因涉及社會大眾、他人權益與公共利益,國家在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情形下,得以法律予以適當限制。
外在宗教自由(如宗教活動、儀式、結社)因涉及社會大眾、他人權益與公共利益,國家在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情形下,得以法律予以適當限制。
❌ (C) 正確: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立法者得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關於兵役義務之實施(如役別、免役標準等細節),屬於立法裁量之範疇,立法者得因應國家安全與社會發展需要,以法律明文定之。
關於兵役義務之實施(如役別、免役標準等細節),屬於立法裁量之範疇,立法者得因應國家安全與社會發展需要,以法律明文定之。
考試核心記憶點:憲法國民義務(服兵役)高於外在宗教信仰實踐,不能以宗教自由為由拒絕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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