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人民權利受損害時,應以該公務 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原有之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因公共設施之管理或設置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損害時,應以該公共設 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公共設施委託私人機關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損害時,應以 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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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848), C(37), D(151), E(0) #3866567

詳解 (共 5 筆)

#7367743
國賠法第 9 條第3項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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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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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704

24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人民權利受損害時,應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O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第二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 第9條

第一項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 原有之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X

 國家賠償法 第9條

第3項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 因公共設施之管理或設置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損害時,應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O
 

國家賠償法 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公共設施委託私人機關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損害時,應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O
 

國家賠償法 第3條

第二項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 第9條

第二項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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