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有關營利事業認列職工退休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為委任經理人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B)營利事業因解散,在計算清算所得時,職工退休金準備之累計餘額,應轉作當年度費用
(C)營利事業提列之退休金費用申報時,列入薪資支出項目中
(D)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8%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統計: A(109), B(58), C(197), D(59), E(0) #3274765
詳解 (共 4 筆)
答案:(C)
法條明確規定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應轉作收益,不是費用;而退休金費用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薪資支出」項下認列,所以正確答案是 (C)。
二、完整法源:《所得稅法》第33條
以下依官方法規核對,列出第33條完整四項條文。
第1項:適用勞動基準法,15%限額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第2項:非適用勞動基準法,4%或8%限額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第3項:退休金發放,先沖轉準備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第4項:解散清算,累積餘額轉收益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官方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三、完整相關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
本題主要涉及第71條第1款、第8款及第9款。
第1款:薪資總額的定義
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第8款第1目:適用勞基法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第8款第2目:非適用勞基法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第8款第3目:擇一提撥
營利事業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第8款第4目: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第8款第5目:先沖轉退休準備
已依前四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第8款第6目:受委任工作者的6%規定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再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第9款:清算時轉列收益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官方來源:《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及全文。
四、逐項解析
(A)錯誤:委任經理人不是適用15%的情況。
適用勞基法的退休金提撥,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是15%;但題目指定「委任經理人」,須看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6目,符合規定的受委任工作者是6%,不是15%。
(B)錯誤:應轉作收益,不是費用。
公司解散清算時,原先提列的退休金準備累計餘額,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4項,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C)正確:退休金費用列入薪資支出項目。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的標題就是「薪資支出」,第1款也明文將退休金列入薪資總額範圍,第8款進一步規範退休金費用認列。
所以題目所說的申報分類正確。
(D)錯誤: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提繳,不能直接套8%。
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適用勞基法的營利事業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每年度費用列支上限為已付薪資總額15%。
8%則是第33條第2項但書,非適用勞基法的營利事業設置符合條件、與企業完全分離的職工退休基金時,才適用的限額。
五、國考必背比較
類型 費用認列限額
適用勞基法,依法提撥或提繳 15%
非適用勞基法,有職工退休辦法 4%
非適用勞基法,設置符合條件的獨立退休基金 8%
符合規定的受委任工作者退休金提繳 6%
口訣:勞基15、非勞4、獨立8、委任6。
另外記住:提撥時認列費用;發放時先沖轉;清算時剩餘轉收益。
第24題最終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