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國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針對使用毒品「除罪化」指的是:
(A)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滿 20 公克則無罪
(B)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不予以刑罰,僅施予行政裁罰
(C)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僅需就醫強制戒治
(D)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減輕 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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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93), C(170), D(145), E(0) #2762386
統計: A(31), B(393), C(170), D(145), E(0) #2762386
詳解 (共 2 筆)
#7415058
【第一、二級】:屬刑事犯罪!需『觀察勒戒 / 強制戒治』。
【第三、四級】:屬『除罪化』!不給刑罰,僅給予『行政裁罰』(罰錢+上講習課)!(外部法規補充:且修法後,持有的純質淨重門檻已從 20 公克降至 5 公克,超過 5 公克就會面臨刑事處罰)
- (B) :台灣針對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的施用者,採取的是「刑事處遇」(包含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有期徒刑);但是對於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如 FM2、K他命),為了避免輕度毒品使用者過早被貼上犯罪標籤,因此採取「除罪化」政策。也就是不給予刑罰(不會被關、沒有前科),而是施予「行政裁罰」(如罰鍰、參加毒品危害講習)。
- (A)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同樣屬於「行政罰」的範疇,並非「無罪」!(外部法規補充:且修法後,持有的純質淨重門檻已從 20 公克降至 5 公克,超過 5 公克就會面臨刑事處罰)。
- (C) :「就醫強制戒治」是專屬於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使用者的處遇方式。第三、四級只需上講習課。
- (D) :供出毒品來源以查獲共犯,這在法律上稱為「窩裡反條款」或「減刑/免刑寬典」,這是為了鼓勵破案的量刑協商機制,與「除罪化」的定義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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