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新北市政府向中央銀行商借黃金作為瑞芳黃金博物館展覽之用,並由新北市政府和中央銀行簽訂黃金借用 契約。依實務見解,該契約的屬性為何?
(A)委辦行政
(B)行政契約
(C)行政處分
(D)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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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552), C(7), D(550), E(0) #4026745
統計: A(23), B(552), C(7), D(550), E(0) #4026745
詳解 (共 6 筆)
#7502449
- (D) 私法契約:正確。
新北市政府(當時為臺北縣政府)向中央銀行商借黃金作為黃金博物館展覽之用,其本質是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文化展覽觀光),而向其他機關私法借貸、租借物品的行為。中央銀行出借黃金並非在行使公權力,該契約的內容屬於民法上的「使用借貸」或民事契約範疇,因此其屬性為私法契約(私法上的國庫行為、國庫行政)。 - (A) 委辦行政:錯誤。
委辦行政是指上級政府將其權限內的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商借展覽黃金不屬於這種類型。 - (B) 行政契約:錯誤。
行政契約必須是「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契約。本案的借用契約並未涉及任何公權力行使,故不屬於行政契約。 - (C) 行政處分:錯誤。
行政處分必須是行政機關單方的公法行為。本案是雙方在對等地位上「簽訂契約」,並非單方決定,且性質屬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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