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違法開發山坡地,經 A 市政府農業局限期命其恢復原狀,甲逾期仍不履行。農業局擬採代履行。甲不 服,經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遭駁回後,依司法實務見解,後續應如何救濟?
(A)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訴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向農業部提起訴願
(D)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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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1), C(205), D(817), E(0) #4026752
統計: A(16), B(21), C(205), D(817), E(0) #4026752
詳解 (共 5 筆)
#7603498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行政法考題,主要測驗考生對行政執行法上「聲明異議」被駁回後的救濟途徑之理解(對應實務見解為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決議及大法官解釋)。
正確解答:(D) 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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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與後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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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具狀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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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同條第 2 項:「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局屬於該管行政執行分署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或直屬上級機關於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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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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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聲明異議經上級機關決定駁回後,義務人應如何進行後續救濟?實務見解認為,上級機關針對聲明異議所為的「決定」,性質上並非訴願決定,而屬於行政處分(或維持原執行行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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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當事人不服該駁回決定,不得再提起訴願,而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常為撤銷訴訟或確認行政執行無效/違法之訴),以符合司法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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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排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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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申訴並非正式的行政爭訟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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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錯誤:因為聲明異議的駁回決定並非訴願決定,故不能再向主管機關(如法務部或農業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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