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訴願決定確定後之效力,就該事件的拘束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拘束原處分機關之效力
(B)有拘束關係機關之效力
(C)有拘束行政法院之效力
(D)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提起之訴願,有拘束該團體之效力
統計: A(70), B(105), C(1167), D(108), E(0) #4026760
詳解 (共 6 筆)
當事人對訴願決定不服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權獨立進行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故不受訴願決定見解的拘束。因此,訴願決定對行政法院沒有拘束力。
題目核心觀念:訴願決定能管得到「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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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訴願本質上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自我審查與救濟。 訴願決定一旦確定,在行政體系內部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原處分機關、下級機關、其他關係機關通通要聽訴願決定的)。 但是,行政法院是獨立的司法機關(司法權),法院審理案件時只服從法律,絕不受訴願決定(行政權)的拘束!如果當事人不服訴願決定去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完全可以重新調查、做出跟訴願決定不一樣的判決。
? 所以 (C) 說「有拘束行政法院之效力」是完全錯誤的(即本題要選的答案)。
各選項詳細拆解與法條依據
(A) 有拘束原處分機關之效力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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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訴願法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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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詳解: 訴願決定確定後,做成原本處分的機關(原處分機關)必須遵守,不能再做出與訴願決定相違背的處分。
(B) 有拘束關係機關之效力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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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訴願法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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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詳解: 訴願法第 95 條明文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只要該事件相關的其他行政機關,通通受其拘束。
(C) 有拘束行政法院之效力 【錯誤,故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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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法理依據:憲法第 80 條(法官獨立審判)、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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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詳解: 司法權不受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的拘束。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擁有獨立的實體審查權,可以獨立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
(D) 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提起之訴願,有拘束該團體之效力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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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訴願法第 95 條、訴願法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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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詳解: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民間團體(例如:受委託做汽機車定期檢驗的民間車廠),在行使公權力範圍內視同行政機關。因此針對它做出的處分提起訴願,確定後的訴願決定同樣對該團體有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