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未婚之甲女與乙男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並產下丙。丙成年後找到乙,要求乙為認領。乙表示其生活 窮困,若丙願扶養,則乙願認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領後,如丙確有受扶養必要,乙有扶養能力,乙應扶養丙
(B)認領後,如乙確實無謀生能力但尚非無法維持生活,丙仍應扶養乙
(C)認領後,如乙確有受扶養必要,甲丙應共同扶養乙
(D)認領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乙所附條件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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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54), C(17), D(18), E(0) #3481707
統計: A(145), B(54), C(17), D(18), E(0) #3481707
詳解 (共 2 筆)
#7422954
扶養條件的原則是「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例外於直系血親尊親屬降低為「不能維持生活」。
乙是丙的直系血親尊親屬,而仍能維持生活,不符合扶養條件,所以(B)錯誤。
甲和乙沒有親屬關係,彼此間沒有任何扶養義務,所以(C)錯誤。
身分行為不能附條件或期限,所以(D)錯誤。
民法 第 1117 條
1.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2.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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