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
(B)得視實際需要由社福單位協助辦理
(C)其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之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D)其協辦之社福單位之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統計: A(115), B(12), C(256), D(15), E(0) #2771399
詳解 (共 3 筆)
本題答案是 (C),法源就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這題很適合用「應設/得設+首長身分」來記。
一、法規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明定: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並規定: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因此本題直接命中第8條。
二、逐項解析
(A) 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 ❌
錯在「得視實際需要」。
題目對象是: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
對這些地方政府,法律使用的是:
「應設」
不是「得視實際需要」。
「得視實際需要」是針對:
其餘之縣(市)政府
才適用。
所以 A 錯。
(B) 得視實際需要由社福單位協助辦理 ❌
法條根本沒有規定:
「由社福單位協助辦理」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是:
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
而不是由社會福利單位代替。
因此 B 錯。
(C) 其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之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
這就是第8條第二句: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所以:
✅ C 正確
也是本題答案。
(D) 協辦之社福單位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
問題在於法條沒有「協辦之社福單位」這個制度設計。
法律要求的是:
原住民族專責單位 → 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並沒有規定:
社福單位 → 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所以 D 錯。
三、⭐ 這題真正考的是「應」與「得」
這是國考非常典型的文字陷阱:
| 對象 | 法律規定 |
|---|---|
| 直轄市政府 | 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 |
| 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政府 | 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 |
| 其他縣(市)政府 | 得視實際需要設專責單位或置專人 |
| 專責單位首長 | 應具原住民身分 |
因此可以記成:
⭐「直轄、原民縣 → 應設;其他縣市 → 得設」
⭐「專責單位首長 → 應具原住民身分」
四、與你前面幾題連起來背
這幾題其實都在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地方原住民族事務制度:
第8條
地方政府專責單位
直轄市+原住民族地區縣 → 應設
↓
第2-1條
部落制度
部落應設部落會議;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台北法規網)
↓
第3條
中央推動委員會
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三分之二委員席次。 (台北法規網)
這三個很容易一起考:
中央:推動委員會 → 2/3
地方:專責單位 → 應設
部落:部落會議 → 應設
? 最後答案
(C) 其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之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法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考試口訣:
「直轄原民縣,專責應設;專責首長,原民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