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依民法規定,關於合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得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下,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
(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合夥人受有報酬而執行合夥之事務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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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 B(55), C(41), D(63), E(0) #3164365
統計: A(607), B(55), C(41), D(63), E(0) #316436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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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本題答案): 依據《民法》第 683 條,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股分轉讓於第三人。合夥具有高度的人合性(信任關係),若隨意讓第三方加入,會嚴重影響現有合夥人的權益與共同經營的默契,因此法律規定必須經「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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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依據《民法》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這是合夥財產在法律上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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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依據《民法》第 678 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若受有報酬,法律要求其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意即必須盡到專業或高度的謹慎,不能只是隨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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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依據《民法》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其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這是合夥制度對債權人極大的保障(這也是合夥與有限公司最顯著的差異,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僅負有限責任)。
快速學習重點(合夥三大特性)
為了讓您在法律考試中快速判斷合夥相關題目,請記住以下三個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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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重視信任): 因此股分轉讓必須「全體同意」(選項 A 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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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財產整體化): 財產非個人所有,而是全體共有的整體(選項 B 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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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保障): 若公司賠錢,合夥人用自己的私人財產也要賠給債權人(選項 D 的核心)。
補充小撇步: 合夥人對於債務負「連帶責任」,這是與「公司」(法人)最大的區別。如果您未來讀到《公司法》,會發現有限公司的股東只需就出資額負責(有限責任),但合夥的合夥人則需負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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