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為行政事實行為時,均無須遵守法律所規定之程序
(B)行政機關若無管轄權,仍可作成行政事實行為
(C)行政事實行為須遵守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
(D)行政事實行為直接發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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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53), C(2301), D(95), E(0) #2510696

詳解 (共 3 筆)

#4370218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機關為行政事實行為時,均無須遵守法律所規定之程序❌
  1. 雖然行政事實行為不像「行政處分」那樣有極其嚴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如陳述意見、正式書面格式等),但這並不代表「均無須」遵守程序。
  2. 許多行政事實行為仍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例如:警察執行搜索、扣押雖然是事實行為,但須遵守刑事訴訟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程序;或是政府公開資訊時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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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機關若無管轄權,仍可作成行政事實行為❌
  1. 任何行政行為(包括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都必須具備「權限」(管轄權)。
  2. 「權限均須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授權的管轄範圍內行使職權。如果機關沒有管轄權卻執行事實行為,仍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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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事實行為須遵守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事實行為雖然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但它仍屬於行政權的行使。因此,必須受到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例如:

  • 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需均衡)。

  • 誠實信用原則

  • 平等原則(不得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

  • 禁止恣意原則

總結:
行政事實行為雖不具備法效性,但仍受依法行政原則(包括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故選 (C)
(D) 行政事實行為直接發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
這是「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如行政處分)」最大的區別。
  • 行政事實行為: 目的在於產生「事實上」的效果(例如:清運垃圾、修補道路、警察指揮交通、提供法律諮詢)。

  • 行政處分(法律行為): 目的在於直接產生、變更或消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發給建築執照、開立罰單)。

  • 行政事實行為雖然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但若造成民眾損害,可能「間接」產生公法上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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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756

學說上認為:

行政事實行為,做成行政事實行為之機關應具備(1)管轄權,遵守(2)法律規定之程序要件;如為干涉人民權利所做成事實行為,應具備(3)法律授權,以及符合(4)比例原則

參考資料:https://www.ibrain.com.tw/audition/FilePath/DOC/356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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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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