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據今(九十二)年一月增修之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筆錄之製作,下 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檢察官行搜索扣押時,其搜索扣押之筆錄應 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行搜索扣押之檢察官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 官在場,僅得由行搜索扣押之檢察官親自製作筆錄
(B)審判筆錄經審 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C)當 事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 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
(D)司法警察於詢問 犯罪嫌疑人時,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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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23), C(25), D(14), E(0) #2427733

詳解 (共 2 筆)

#5353694
選項A 刑事訴訟法 第 4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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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不正確(本題應選此項)
•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3 條》規定,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筆錄,原則上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如無書記官在場時,「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
• 錯誤之處:選項中敘述「『僅』得由行搜索扣押之檢察官『親自』製作筆錄」過於狹隘,因為法律規定檢察官亦可「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來製作,並非只能親自製作。
• (B) 正確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審判筆錄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 (C) 正確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
• (D) 正確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其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採詢問與紀錄分離原則,以確保筆錄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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