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 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C)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 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D)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應以書面方式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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