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警察甲於捷運站內突遭遇人民乙持刀無差別砍人,不得已情況下,甲依警械使用條例開槍制止乙 之砍人行為,但除擊中乙外,同時亦擊中乘客丙及前來支援之同僚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補償
(B)丙得請求補償
(C)丁得請求補償
(D)凡因甲使用警械而受傷者,皆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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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93), C(11), D(81), E(0) #3929864

詳解 (共 2 筆)

#7409701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
二、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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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934
答案:(B) 丙得請求補償
【解析】
本題測驗《警械使用條例》中有關「合法使用警械之損失補償對象」及內政部最新發布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對「第三人」的精準法律定義。
(B) 選項正確(本題答案):
  • 法源依據: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 第三人之範圍界定: 內政部依同條授權訂定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2 條明確規定,所稱「第三人」,是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1.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
    2. 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 個案實踐: 乘客丙屬於純粹路過、無辜遭流彈波及的捷運乘客,其符合法律上所稱之「第三人(如無辜民眾)」。在警察甲完全「依法開槍」排除捷運屠殺危害的前提下,丙蒙受了「特別犧牲」,依法得百分之百向國家請求損失補償
(A) 選項錯誤:
  • 解析: 乙是持刀進行無差別砍人的暴徒,屬於警察甲開槍制止的「直接相對人」。依《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相對人被嚴格排除在補償範圍之外,不法之行為人不得主張公法上的特別犧牲補償。
(C) 選項錯誤:
  • 解析: 丁是「前來支援之同僚」,屬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依同辦法第 2 條第 2 款,執勤警察若在任務中受傷,其救濟與安撫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等公務員權益保障與撫卹制度(職災慰問),不得依本條例請求第三人損失補償 
(D) 選項錯誤:
  • 解析: 承前所述,基於不法不容享受利益及公務員內部保障分流原則,傷者中只有身為純粹第三人的「無辜民眾(丙)」可以請求補償,相對人(乙)與執勤警員(丁)均不適用,故「皆得請求」的通論敘述是錯誤的。 
關鍵筆記
  • 核心口訣: 「相對人、執勤警 -> 踢出補償大門;無辜路人(丙)-> 唯一正解拿補償。」 
  • 國考常考延伸(違法用槍 vs 合法用槍):
    • 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有過失)-> 人民走《國家賠償法》程序爭取賠償。
    • 警察合法使用警械(無過失,如本題)-> 無辜第三人走《警械使用條例》協議補償(上限已取消,完全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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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826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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