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處理事項?

(A)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B)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C)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D)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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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5), D(22), E(0) #3929489

詳解 (共 2 筆)

#7410968
(D) 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緊急醫療救護
區域協調指揮體系,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
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辦
理下列業務:
一、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
二、即時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訊及資源狀況。
三、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
四、協助規劃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事件之復健工作。
五、定期辦理年度重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演練。
六、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發生時,協助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調度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進行應變
工作。
七、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揮區域內急救責任醫院
派遣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大量緊急傷病患。
八、其他有關區域緊急醫療災害應變事項。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調度、指揮之啟動要件、指揮體
系架構、應變程序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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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093
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2條 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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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36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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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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