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 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乙、戊
(B)乙、己、戊
(C)乙、己、庚、戊
(D)乙、己、庚、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102), C(31), D(3), E(0) #3703933
統計: A(4), B(102), C(31), D(3), E(0) #3703933
詳解 (共 3 筆)
#7415692
? (b) 乙、己、戊:完全正確。配偶乙為當然繼承人;丙先於甲死亡,由其子己「代位繼承」;丁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戊),丁之子庚無代位繼承權;戊為現存的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繼承。
- ? (a) 乙、戊:錯誤。漏掉了丙的兒子「己」,己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
- ? (c) 乙、己、庚、戊:錯誤。丁是「拋棄繼承」而非「先於甲死亡」,因此丁的兒子「庚」不能主張代位繼承,也沒有本位繼承權。
- ? (d) 乙、己、庚、辛:錯誤。庚沒有繼承權;且戊仍然生存,戊的兒子「辛」因為輩分較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在場,因而沒有繼承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