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 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乙、戊
(B)乙、己、戊
(C)乙、己、庚、戊
(D)乙、己、庚、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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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02), C(31), D(3), E(0) #3703933

詳解 (共 3 筆)

#7271261
庚為何不能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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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399
1. 確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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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692
? (b) 乙、己、戊完全正確。配偶乙為當然繼承人;丙先於甲死亡,由其子己「代位繼承」;丁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戊),丁之子庚無代位繼承權;戊為現存的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繼承。
  • ? (a) 乙、戊錯誤。漏掉了丙的兒子「己」,己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
  • ? (c) 乙、己、庚、戊錯誤。丁是「拋棄繼承」而非「先於甲死亡」,因此丁的兒子「庚」不能主張代位繼承,也沒有本位繼承權。
  • ? (d) 乙、己、庚、辛錯誤。庚沒有繼承權;且戊仍然生存,戊的兒子「辛」因為輩分較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在場,因而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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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5097
未解鎖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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